《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首次颁布实施,2014年12月再次修订,新法内容增删很多。细读过后,感悟不少。
新法第一条将原先第一条中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环节很多,但不仅仅是自上而下的监督。政府的监管能直接体现出行政管理职能,压力传导指向明确,但削弱了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自我提升管理的内在源动力。行业协会行政色彩较浓,行业自律可视为政府监管行为的惯性延伸。两者在履行实际管理时,行为短促,常常是一纸迟到的通知,捉襟见肘的时间,挂一漏万的检查,缺乏专业技术、数据的支撑。因此,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还需要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新法第三条强调以人为本。人不再只是管理的对象,更是依法参与管理、共同创造发展的重要组成力量。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起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并落实到新项目预先评审、事后的隐患整改、人员定时教育培训中,不打折扣地持续投入人、财、物等资源到安全生产工作中。
不可否认,在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职工参与、社会监督两方面非常薄弱。这与职工个人认识不足、经历单一以及知识偏少密切相关,也与工会同级化、劳动保护检查内容单一化、浅薄化相关联。所以,如何使得职工牢固安全意识也成为新法中着重强调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