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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住建局:《五华区商品房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五华区住建局:《五华区商品房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中国科学网www.minimouse.com.cn

由昆明市五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政府执笔起草,并经论证、听证和政府批准后形成的《五华区商品房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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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规范和促进五华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五华区实际而制定的《五华区商品房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通过。以下为实际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保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五华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五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五华区从事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存在较大问题的房地产项目(如施工单位反馈超期支付工程款的、项目建设工程进展缓慢无法按期交房的项目、购房人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由五华区住建局、辖区街道办事处做出预判,由五华区政府梳理存在问题清单和潜在风险报请市住建局,申请对报送项目按照本措施进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未例入监管范围的其他辖区内房地产项目,按照昆明市商品房资金监管相关工作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经五华区政府报请市住建局同意进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被监管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首付款、分期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收入。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开户银行):是指与被监管的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是指被监管的预售人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帐户。

第四条 区住建局、属地街道办事处同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群众投诉,项目维稳,安全生产等内容进行督查,将监管意见反馈区住建局。

区住建局负责对五华区商品房预售款收取、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如下:

(一)监督预售人和受托银行履行监管协议;

(二)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计划实施备案管理;

(三)对预售款的支取实施监督管理;

(四)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档案,并定期公示;

(五)受理商品房预售款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六)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七)其他实施监管职责需要的职责。

第五条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一个预售证设立一个专用账户,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预售证的,应分别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该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区住建局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预售人三方,就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资金使用计划、法律责任等内容签订包含《商品房预售款委托监管协议》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三方协议。监管银行按照三方协议内容及银行业监管相关规定及职责进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预售人变更专用账户账号的,须经监管部门确认并公布。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原则上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模式。未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项目,且未经五华区政府出具相关意见的项目,申请市住建局暂缓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必须完成与区住建局和监管银行三方协议的签订,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进度表。

(二)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书可按照地下结构完成、主体结构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三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项目拟预售楼栋中最高楼栋为7层以上(含7层)10层以下建筑的,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拟预售楼栋中最高楼栋为10层以上(合10层)建筑的,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结合自身资金状况、融资能力,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备案前,最后建立的专用账户内的预售资金不得低于5%。

(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五)监管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收取预售款的监管银行负责对下列商品房预售款的缴存、使用等事项进行日常监管。

(一)监管银行根据预售人、监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情况,配合监管部门对预售款进行及时足额追缴缴存;

(二)审核预售款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监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拨付通知书》进行预售款的拨付;

(三)对违规挪用预售款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

(四)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缴存、支取相关情况以月报表的形式报送监管部门。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监管账户等信息,协助购房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项目监管账户,不得直接收取任何性质的房价款。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款方式及时限,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将房价款直接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监管账户。

承购人支付的预售款项,应当凭预售人开具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存入监管银行的专用账户内,凭缴款通知书回执及银行进账单(缴款回单)向预售人换领缴款票据。预售款是通过其他方式收取的,预售人应当在每月5日以前将上月预售款全额归集至监管银行专用账户,承购人在监管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商品房按揭贷款,预售人在取得按揭贷款后,预售人应当在每月5日以前将上月收到的按揭贷款按要求足额归集至监管银行专用账户。

第十条 专用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除7.5%的办公和管理支出外,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工程款、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法定税费和到期的银行贷款。

第十一条 预售人需要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区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拨付申请表;

(二)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工程合同、工程已完成投资额清单,并提供施工监理单位出具施工进度证明;

(三)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材料设备采购清单;

(四)申请拨付工程项目其他款项的,应当提供与项目开发建设相关的证明材料。

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用于上述(二)、(三)、(四)项支付的,收款单位应在商品房预售款拨款申请书中附收款意见首次拨款后,每次申请拨款时还应当提交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预售人应持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向区住建局提出拨款申请;

(二)区住建局对拨款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区住建局应当日完成审核,并出具《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拨付通知书》(以下筒称《通知书》);

(三)监管银行凭《通知书》,为预售人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对预售人报送的用款申请材料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出具《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并书面告知预售人理由:

(一)超出资金用款计划书用款额度的;

(二)收款单位与拨付申请不一致的;

(三)前一笔用款未按照核准用途使用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监管银行应当按《通知书》准予拨付的金额,复核后即时拨付。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商品房销售备案情况向监管银行通报,预售人应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预售款的收入情况报送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应于每月10日将上月商品房预售款收入支出情况报送监管部门,以保证对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预收款的实时有效监管。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屋不动产权初始登记后,应当书面告知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通知合作银行撤销对监管账户的监管。

第十六条当期预售款未足额缴纳至监管银行专用帐户的,申请市住建局不得发放后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预售人有下列行为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开设监管账户的;

(二)违反本细则规定自行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

(三)向承购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的;

(四)擅自截留、挪用承购人房款的;

(五)未按项目用款计划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商品房预售款的;

(七)开发企业故意拖欠应缴税款的;

(八)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

整改期间由监管部门通知监管银行不予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市住建局暂停商品房预售,并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处罚,同时将预售人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施工进度证明,致使预售人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款,造成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应当和开发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款,或者不按要求拨付,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承担相应约定的责任和法定责任。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违反本细则缺乏监管或违法监管,造成预售款被挪用的,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交付期开发企业未督促业主缴纳维修资金便直接交房,或开发企业违规收缴及挪用维修资金的,预售资金尾款部分优先用于项目维修资金的缴纳。

第二十二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区委区政府专题研究。

附相关链接:

关于《五华区商品房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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