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翥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西翥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切实提高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本区域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2011年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西翥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县、乡、村公路(包括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西翥街道办事处管养范围内的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和村道。
第二条 管理原则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按照重视养护、加强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因地制宜、切合实际、防治结合、预防为主、整合资源、优势互补、管必到位、养必见效、依靠科技、依法治路的原则进行;做到分级负责、有路必养、有路必管、群专结合、确保长效原则。
第三条 管理部门
西翥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西翥街道办事处公路管护所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理职责
西翥街道办事处公路管护所是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和监管主体,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下达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建设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督和检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并将结果报区人民政府;
(二)负责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任务和年终考核工作;
(三)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协调各居委会、居民小组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五)负责进行路政执法和行政许可审批;
(六)负责农村公路信息化工作。
第五条 养护经费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养路费和区财政投入。
第六条 管理养护
(一)养护分类
养护工程按其工程质量,复杂程度要、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及绿化、抢修、专项整治工程。其中:
小修保养是对道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经常维护保养和修复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包括(路面小型维修和道路保洁、路肩边坡整治、下水道清通、绿化除草修剪和保洁,附属设施维修等);
中修工程是对道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道路原有技术状态的工程;
大修工程是对道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部分进行周期性的修理加固,以全面恢复道路原有技术标准的工程。
绿化工程、抢修工程和专项养护工程是对道路的专项小型维修,具有应急、突发、专项治理性。按大中修工程的质量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二)养护管理
1、养护质量标准
日常养护和小修工程质量应符合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JTJ075-94)和有关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大中修工程及抢修工程质量应符合《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SZ-24-2006)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2、养护检查与考核
公路管护所按《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相关要求,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半年、年终检查和考核、评定,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及时进行表彰与批评,并以此作为年终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养护作业要求
1、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作业要求
路面养护:公路路面必须完好无损;公路平整、畅通、无明显坑塘、拥包、车辙、脱皮、错台;窨井无明显下沉或突起;人行道、侧平石、路缘石无缺损、无明显高差;路面无积水,路肩、边坡边缘顺适,便面平整、坚实、整洁,无冲沟和松散现象。
桥梁养护:桥梁主体结构良好,桥面平整无坑塘,伸经缩缝、连续缝无破损脱落,栏杆、端柱整齐无缺损、涂料色泽均匀,桥铭桥牌书写规范,桥接坡平顺无跳车,防护设施完善有效,限载标志设置规范醒目、无遮档、污染、歪斜、锈蚀现象。
应当建立桥梁养护检查工作制度,每月度进行一次经常性检查,同时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并评定前两的技术状况等级,将检查中发现有四类桥梁以上的病害和不明确原因的其他严重病害的情况一书面形式上报西翥街道办事处公路管护所,以及时确定处置方案。
绿化养护:路段行道树无死树、歪树、缺枝,树木树冠完整,修剪科学合理,绿地内无死树,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草坪内无杂物。
路面保洁:全天候保持路面清洁,路面全断面(路面、绿化、路肩、边坡、边沟、人行道、进水口、标志牌、栏杆、桥梁构筑物等)清洁,做到无杂物、无垃圾、无杂草。
附属设施:下水道排水顺畅,窨井及其进水口盖座完好无缺损;护栏、标志等醒目、完整、清晰无污染。
2、养护巡视及处理
(1)西翥街道办事处公路管护所每周全覆盖巡视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及时安排实施修复。
(2)对来自其他部门单位及社会市民反映的信息,由西翥街道办事处公路管护所及时安排实施修复。
(3)发现一般病害不影响行车安全的,做好计划安排,并按照计划制定的时间内进行修复,对于发现有井盖缺损,行道树倾斜在车行道上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害,在2小时内(遇特殊情况,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而后立即修复),发现路面有较严重的坑塘、拥包、沉陷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害在4小时内修复(遇特殊情况,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而后立即修复)。
(4)公路管护所通过日常三级巡视及时掌握信息,认真做好信息记录、手机、整理汇总,每月二十五日前制定下月养护计划及时做好本月完成报表记录,报表必须写清路名、桩号、工程项目、工作量、单价及金额。
3、养护大中修
工程项目有设计,有招投标、按图施工,工程完工后按照《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SZ-24-2006)的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4、养护抢修
工程项目有设计,有招投标、按图施工,工程完工后按照《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SZ-24-2006)的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5、内业资料
各类养护职责、制度、管理办法齐全。每月各类巡视完成工作量有原始记录,做到正确、及时、无弄虚作假。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抢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按大中修管理规定整理,由西翥街道办事处公路管护所负责整理归档。
第八条 路政管理
(一)禁止在农村公路路基边沟外缘乡村公路3米、县公路5米以内和弯道内侧10米以内建房。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棚屋摊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筑埂、沤肥浇草,不得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和占用农村公路用地。因特殊原因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和占有农村公路用地的,需事先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乡公路上设卡收费。
(五)严禁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对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要严格按照治理超限运输有关规定进行查处。逐步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坚持政府负责与部门联动结合;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责任追究;全程监管、联防联治。”为核心内容的治超模式,力争实现在3年内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率控制在2%以内。
1、加大宣传和源头治理力度 通过印制治超宣传单、标语和公告,在公路沿线及各村镇张贴标语和治超公告,向过往司机分发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创造舆论氛围。对各大厂矿、企业等实行上门宣传,认真讲解治超政策和安全运输的利弊,劝导其支持治超工作,按时恢复“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改型车辆,守法运输。尽最大努力缓解路面治理工作压力,做到标本兼治。
2、加强治超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治超监控网络
(1)加强岗前培训和设备及收费标准认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交通部“五不准”,坚持依法治超,杜绝非执法人员上岗。
(2)加强安全教育,完善治超现场标志,确保安全。上岗前除执法教育外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夜间执法人员统一穿着反光标志服装,完善现场照明灯光,防止出现人身安全事故,同时在治超检测点前后100~200米的相应位置设置反光标志牌和反光锥形标筒,预先提示驾驶人员,防止安全事故。
(3)在治超现场,坚持“文明执法,文明服务”,严格执行治超相关政策。
(4)组织纠风、路政、交警相关部门进行经常性明察暗访,减少和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和安全隐患,确保全年无执法人员违法违纪和“三乱”现象。
3、进一步推进源头监管,建立联动治超模式,达到标本兼治目的
(1)经委、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生产制造、销售企业的检查。发现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2)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对农村公路和矿产品、煤炭类产品的源头道路,由其管理主体,在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3)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给予违法记分处理。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4)工商、质监、经委、公安、交通运管等部门应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窝点进行地毯式检查,对发现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要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要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要一律予以取缔。对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采取拆解措施,强制恢复车辆原状。
(5)交通运管部门应加强道路运输货物装载场(站)检查,规范装载行为。对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应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管部门应加强对从事非法超限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对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4、加强票据管理,搞好服务工作
加强票据统一使用和管理,统一领取和核销统一管理,做到票款相符、不断票,坚决打击使用废票、假票,收钱不给票或少给票等违法违纪行为,做到每月报表及时,帐实相符,票款相符。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