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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前期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政策。按照原定缓缴政策,从今年8月起至明年1月,税费缓缴期限陆续到期。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助企纾困解难,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一、《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具体包括哪些?

本《公告》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二、《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应当在何时缴纳入库?

所属期是2021年11月、12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税费)缓缴税费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2月入库。

所属期是2022年2月、3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2年第一季度税费)、4月、5月、6月(包括2022年第二季度税费)的缓缴税费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入库。具体缓缴期限见下表:

(一)按季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按季)

原申报缴纳月份

缓缴期限

缓缴到期月份

2021年第四季度

2022年1月

已缓缴9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3个月

2023年2月

2022年第一季度

2022年4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2月

2022年第二季度

2022年7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5月

(二)按月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按月)

原申报缴纳月份

缓缴期限

缓缴到期月份

2021年11月

2021年12月

已缓缴9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3个月

2023年1月

2021年12月

2022年1月

已缓缴9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3个月

2023年2月

2022年2月

2022年3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1月

2022年3月

2022年4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2月

2022年4月

2022年5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3月

2022年5月

2022年6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4月

2022年6月

2022年7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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