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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五人社监催字〔2022〕第 002号

贵州百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小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E8TC26P

经营场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金龙东路龙城国际70号附221号

我局关于2021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罚字〔2021〕第036号),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元)。

请你单位自接到《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我局502办公室领取处罚票据再将罚款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行政机关编码:010904,科目编码:103050199)。

你单位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五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五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联系人:邓熊 唐盈; 联系电话: 0871-6358444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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