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劳人仲字〔2021〕939号
云南泡露达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陈鸥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五劳人仲字〔2021〕939号),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通过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官网向被申请人网络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及《仲裁申请书》,开庭时申请人陈鸥到庭,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的规定,现已审理结束,该案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仲裁裁决,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限你单位自网络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五楼510室,联系电话:0871-63588916)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五劳人仲字〔2021〕9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云南泡露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鸥2017年9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19909元;二、被申请人云南泡露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鸥2020年4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1934.42元;三、驳回申请人陈鸥其他的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