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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非法电鱼,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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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上午,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分别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各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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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庭审由五华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杰担任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志强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庭审现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水务局等人员旁听,并对庭审进行全程直播。

案情介绍

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源清水库,使用高压电鱼设备电获鱼后逃离现场,后将所获鱼类加工食用。源清水库属于金沙江(昆明段)流域禁捕区,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十年禁渔。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三名被告使用高压电鱼器,于禁渔期在金沙江禁捕区使用电鱼这一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鱼,危害水域生态环境,造成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并应承担民事责任。三名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特依法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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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紧紧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展开,整个庭审依法有序推进,举证、质证、认证环环相扣,庭审程序层次分明、条理清楚、规范高效。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在庭审前与公诉机关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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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分别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各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作案工具十万伏特电瓶一个、电击杆二个、充电器一个予以没收。民事部分依调解协议内容执行: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张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承担本案生态补偿费用合计人民币2000元,用于购买相应鱼类放归滇池。

“我们知道错了,我们将吸取深刻教训,积极修复生态环境。”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和张某在当庭赔礼道歉时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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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庭审是五华区人民法院积极推进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制度化、实现从“台后”到“台前”“批案”到“办案”的转变,也是积极探索实践“3 4”合议制(即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的体现。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五华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履行审判职能,以“刑罚 替代性修复”的方式落实生态司法保护,把惩治犯罪作为手段,把保护和修复生态作为最终目的,努力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官寄语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保护天然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公民应当恪守的义务。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非一朝一夕之力,却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我们在此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切勿为贪图蝇头小利或口腹之欲急功近利、竭泽而渔,破坏水域生态环境。希望每一位公民与我们一起,呵护水域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

普法小知识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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