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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罚字〔2021〕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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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小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E8TC26P

经营场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金龙东路龙城国际70号附221号

我局对你单位被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调查时,于2021年07月16日向你单位(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字〔2021〕第01027号),要求你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截至2021年08月09日你单位拒不改正。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公司)给予下列处罚:

1.经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2.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行政机关编码:010904 科目编码:10305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提出听证,要求听证的请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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