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五华区医疗保障局委托五华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现与受委托单位五华区医疗保险管理局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报区司法局备案,现将委托情况公示如下:
委托单位:昆明市五华区医疗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昆明市五华区医疗保险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昆明市五华区医疗保障局委托昆明市五华区医疗保险管理局按下列要求行使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一)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对五华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长期护理险定点服务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人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受委托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活动。
二、委托权限
(一)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医疗保障监督职责;
(二)对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文书;
6.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1年,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止.
本委托书由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报五华区司法局备案。
五华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