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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采用网络媒体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处理效能,及时、高效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切实解决在仲裁过程中,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用其他法定方式也无法送达,导致法律文书不能按法定时限送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之规定,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相关法律文书若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采取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网站的“通知公告”栏目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对公告送达式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公告网址:http://www.kmwh.gov.cn/。

特此公告

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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