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互对象
凡参加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由其所在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参互”)。参互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数的60%,职工总数小于10人的,在职职工必须100%参互。
(二)互助期限
第十七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为:2021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年 12 月 31 日止。
(三)第十七期缴纳互助金标准
互助金标准为:已参互第十六期活动的按每人120元交纳,新参互的按每人150 元交纳,每人限交一份,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四)注明内容
对在职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补助可按照《云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云工发〔2018〕44 号)文件执行。各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于2020年12月开始收取互助金,基层工会于 2021年2月20日前将互助金上缴到代办点。
(五)推进使用“工惠卡”支付方式发放医疗互助补助金
(1)按经审及相关规定要求,医疗互助补助金必须采用非现金化支付方式。为构建服务职工工作体系,搭建服务职工工作平台,整合资源、优化功能、方便职工,实现工会会员专享服务,推动工会会员普惠服务事业的发展,医疗互助补助金必须通过“工惠卡”进行发放,各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使用工惠卡支付医疗互助补助金的办法及流程。在“工惠卡”尚不能全部覆盖参互职工时,其它银行卡发放可做为补充。
(2)各基层工会在收取医疗互助金的同时应统计参互职工持“工惠卡”情况,已持有“工惠卡”但未开通未激活的,应通知尽快开通激活,未持有“工惠卡”的要统一按“工惠卡”办卡流程收集信息,尽快办卡并开通激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