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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屎官”注意!不文明养犬将被纳入征信!昆明主城36个街道禁养烈性犬(附详细分区)

各位“铲屎官”注意啦

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昆明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其中将昆明主城各区及各县(市)区划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分类进行养犬管理,并公布了相关举报管理电话。

主城5区36个街道办事处

纳入重点管理区域

此次《通告》依照《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法。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养犬管理按照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实行分类管理。重点区域包括五华区9个街道办事处、官渡区8个街道办事处、盘龙区8个街道办事处、西山区7个街道办事处、呈贡区4个街道办事处和市级以上开发(度假、经济、工业园)区所辖的全部区域。

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设置犬只养殖场所。对违规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对重点区域内设置养殖场所的,由农业(畜牧)、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农业部门执法期间,对开办动物养殖场所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的相应条件和处罚依据执行。

此外,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犬只不得带入重点区域。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重点管理区域内

禁止携犬进入商场餐厅等公共场所

根据管理区域的划分不同,对犬只的管理规定也有不同。《通告》显示,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按期到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具备犬只疫苗注射资质)的动物医院(诊所)进行狂犬病等疫苗注射,确保犬只安全。违反规定的,由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禁止携犬进入各类公共场所。具体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生产区,医院诊疗区(诊所,不含宠物医院)、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商场、宾馆、餐饮场所,风景名胜区、市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

禁止携犬进入各类公共场所。具体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生产区,医院诊疗区(诊所,不含宠物医院)、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商场、宾馆、餐饮场所,风景名胜区、市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在携犬外出时

养犬人需为犬只束好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需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好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针对携犬外出,携带清洁用具,没有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死亡的犬只,在48小时内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犬只留检所。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重点区域内

烈性养犬人需进行犬只迁移

按照《通告》规定,重点区域内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通过“昆明市养犬管理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主动登记犬只相关信息后,按照就近原则到具备犬只疫苗注射资质的动物医院(诊所)注射疫苗,经审核相关资料后办理养犬登记电子犬证。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烈性犬的单位及养犬人,应在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犬迁移到一般管理区饲养或送交县(市、区)养犬管理部门,逾期不迁移或送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养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恶劣不文明养犬行为

将纳入当事人信用信息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通告》表示,为规范和引导文明养犬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针对携犬只外出不束犬链,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携带导盲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餐饮等公共场所等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不文明行为,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将根据《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同时,《通告》以“属地管理、逐级负责、层层抓落实”为原则。各部门也鼓励市民向公安、农业、城市管理及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具体分区情况

【五华区】护国、华山、大观、龙翔、莲华、丰宁、红云、黑林铺、普吉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区域;

【盘龙区】拓东、鼓楼、东华、联盟、金辰、青云、茨坝、龙泉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区域;

【官渡区】吴井、太和、关上、金马、官渡、小板桥、六甲、矣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区;

【西山区】马街、金碧、永昌、前卫、福海、棕树营、西苑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区域;

【呈贡区】龙城、洛羊、斗南、吴家营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区域;

【安宁市】连然、金方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区域;

【东川区】铜都镇所辖的区域;

【晋宁区】昆阳镇所辖的区域;

【富民县】永定镇所辖的区域;

【宜良县】匡远镇所辖的区域;

【石林县】鹿阜镇所辖的区域;

【嵩明县】嵩阳镇所辖的区域;

【禄劝县】屏山镇所辖的区域;

【寻甸县】仁德镇所辖的区域;

市级以上开发(度假、经济、工业园)区所辖的全部区域为养犬管理重点区域。

其余为养犬管理一般区域。

昆明禁养的33种禁养烈性犬

据了解,早在2008年昆明颁布实施的《昆明市养狗管理条例》,对市民圈养和收容各种犬有了明确规定。《条例》生效后,确认这33种烈性犬不能在主城区内饲养:

1. 藏獒

2. 比特斗牛

3. 阿根廷杜高犬

4. 巴西非拉犬

5 .日本土佐犬

6 .中亚牧羊犬

7. 川东

8. 苏俄牧羊犬

9. 德国牧羊犬

10.牛头

11.马士提夫

12. 意大利卡斯罗

13.大丹犬

14.俄罗斯高加索

15.意大利扭玻利顿

16.斯塔福

17.阿富汗猎犬

18. 波音达

19.威玛猎犬

20.雪达犬

21.寻血猎犬

22. 马仙吉犬

23. 英国斗牛犬

24. 秋田犬

25.纽芬兰犬

26. 贝林登

27. 凯丽蓝

28. 中华田园犬

29. 苏联红犬

30. 昆明犬

31. 杜宾犬

32. 比利时牧羊犬

33. 罗威纳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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