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稳企业具有重要作用。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人社发〔2020〕13号)惠企政策,五华区社保局统一思想,细化任务分工,对标对表按时推进辖区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工作。截止3月9日,五华区完成全区13000余家参保企业类型划型工作,其中大型企业50家,社会组织495家,中小微企业11920家,个体工商户204家,划型企业类型在业务系统中对相关划型结论进行确认。接下来,我局根据划型结论将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信息,传递给五华区税务部门进行征收,对2月份企业(单位)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退费处理,落实落细社会保险费减免惠企政策。
疫情期间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划重点:
减免政策具体适用对象(辖区内参保企业)。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各类大型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养老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免养老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减免政策执行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免征政策执行期限为5个月,具体起止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为3个月,具体起止时间为2020年2月至4月。减免政策不得延后执行且月份要连续连贯计算。
参保企业划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以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结合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进行划型。
减免过程。减免过程不需要企业另行提出减免申请,直接由我局根据划型结论将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信息,传递给五华区税务部门进行征收。同时,将企业减免前的应缴金额、减免金额等分户明细信息提供五华区税务部门。对于符合享受减免政策且尚未缴纳2020年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我局按减免政策重新核定。符合免缴政策的,2020年2月当期单位部分不再缴纳;符合减半征收政策的,单位按重新核定后的单位应缴额进行缴纳;对2月份企业(单位)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退费处理;2020年2月个人部分按政策规定缴纳。
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会影响人员正常流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仍按缴费基数12%的比例转移统筹基金。
缓缴延缴社会保险费:
延缴:受疫情影响缴费有困难的企业,按《五华区社保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延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延期缴纳疫情期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费。延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参保单位须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将延缴期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清,延缴期限不得跨年。参保单位在延缴期满时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养老工伤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缓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养老工伤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实行延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的,可在享受延缴政策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在缓缴期满时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养老工伤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保障。减免、延缴、缓缴政策执行期间,参保单位依法依规及时申报人员增减、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等社会保险业务,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