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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拟返回昆明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各工作组: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要求,按照“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的工作部署,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当前全市各类与保障公共事业、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及涉及国计民生无关的工厂企业、批发市场,公共文娱机构场所、景区景点等均已关停,推迟相关人员返回昆明时间,具体时间待通知。

二、本市居民正在湖北地区出差、探亲访友的,应当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

三、其他地区到昆人员应当服从航空、铁路、长途客运等运输经营者和道路检查站的服务管理,自觉接受并配合体温检测。对体温异常的人员,立即安排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体温正常的人员,到昆14日内,应当每日早晚自行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四、到昆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到昆人员,在到昆之日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于到昆之日起接受14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负责监督性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须立即报告,并协助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五、全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要密切关注从外地返回昆明的职工,督促其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对处于14日医学观察期的职工,执行弹性工作时间;实行错峰上下班;有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居家工作,或者提供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的工作环境。

六、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要充分发动社区(村)建立网格化的群防群治组织,积极发挥小区业委会、热心群众的作用,共同做好对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监督、服务。发现未按要求落实居家隔离措施等异常情况的,必须立即报告,形成全社会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七、疫情防控期间,广大群众要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减少走亲访友,减少聚餐聚会,减少到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活动,积极配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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