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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昆生环通〔2020〕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环保局:

为全面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提高环评文件审批效率,根据《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我局制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

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危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我省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权限的审批服务事项,可以采取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环评文件审批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市生态环境局公布告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市生态环境部门直接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实施范围:区域评估已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中,符合区域评估结果适用条件的,属于昆明市审批事权范围,并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非工业项目(不包括保密、军事、核工程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具体负责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理,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环保局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理。

第五条 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原件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3份、电子版PDF格式)。

(三)《昆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建设单位)》(纸质、扫描电子版各1份)、《昆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纸质1份、电子版)。

(四)环评文件不涉密说明(纸质、扫描电子版各1份)。

第六条 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并同步在网上按要求提交申请。

(二)受理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并予以说明指导。

(三)完成告知承诺制审批。生态环境部门完成受理的建设项目后,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同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书、审批决定向社会公布。

(四)领取结果。审批通过后,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上门自取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审批结果。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上述要求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审批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上述要求重新审批。

第七条 监管措施

(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进行核查。

生态环境部门在做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的2个月内,组织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进行核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告知承诺制审批表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1、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

2、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之一;

3、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违反承诺,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内容失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4、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二)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环境监管。

1、生态环境部门将实行告知性承诺审批的建设项目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录入随机抽查系统,对建设项目建设、运营期间以每年不低于“双随机”抽查比例开展监督性执法检查。

2、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惩戒措施

(一)生态环境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对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报送“信用中国(云南省)信用监管平台”,进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建设项目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审批优惠政策。

(二)在建设项目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照〈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

XX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XX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环保局/市生态环境局:

我单位组织编制的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实施范围,现申请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3份、电子版PDF格式);

二、不涉密说明报告(纸质、扫描电子版各1份);

三、《昆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建设单位)》(纸质、扫描电子版各1份);

四、《昆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环评编制单位)》(纸质、扫描电子版各1份);

五、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营为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XXX公司(建设单位)(单位公章)

XXX年X月X日

昆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

(建设单位)

XX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XX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环保局/市生态环境局:

昆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们已知悉。我单位经审慎研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单位已详细阅读过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材料,知悉其中内容,并承诺对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本项目属于环评审批改革确定的实施范围。

三、我单位委托XX单位编制的X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以及环境保护的政策要求。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五、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六、项目正式投产前,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自行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规范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向社会公开验收相关信息。

七、我单位将在项目建设地显著位置张贴该承诺书的主要内容,严格按照承诺的项目建设,自觉配合相关环境保护行政检查,接受公众监督。

八、如违反承诺,将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并自愿接受惩戒:我单位未履行承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单位自行承担。我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愿按照昆明市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失信联合惩戒。

我单位特声明,自愿申请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办理本事项,自愿签订承诺书,相关人员已经清晰全面了解具体相关承诺内容;对所提交资料和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特此承诺。

项目名称:

承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昆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XX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XX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环保局/市生态环境局:

我单位承诺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材料(包括建设项目内容、工艺、建设规模、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相关监测数据、污染防治措施等)是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评管理的要求编写,并对其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如违反上述事项,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疏忽或不负责任、提供虚假信息或弄虚作假等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或达不到环评技术要求的,本项目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项目名称:

承诺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不涉密说明报告

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环保局/市生态环境局:

我单位向你局提交的XXXXXXX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电子文本中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同意全本对外进行信息公开。

特此说明

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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