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注销五华天驰柏龄中医诊所
中医备案证的批复
五卫复〔2020〕4号
刘亚平:
你提交的关于注销五华天驰柏龄中医诊所中医备案证的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注销五华天驰柏龄中医诊所登记号为PDY00032-153010217D2182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该《中医诊所备案证》由区卫生健康局收回,注销后不得擅自开展医疗保健活动。
二、请你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要求,妥善保管患者病历。
此复。
昆明市五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1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