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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托幼机构流感防控需要落实的措施

流感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对人类健康危害较重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丙类传染病。流感容易发生变异,传播迅速,全人群对流感普遍易感,每年可引起季节性流行,在我市为冬春季高发。流感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在学校、托幼机构和养老院等人群聚集场所较易发生暴发疫情。

一、日常措施
(一)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晨午检和因病缺勤监测。
(二)发现有发热(体温≥37.5℃)的学生,需佩戴口罩,并应送至卫生室或保健室做进一步排查,同时通知家长及时带学生回家休息或根据病情就医,散发发热病例要坚决杜绝带病上课入园。必须严格掌握复课标准(体温恢复正常、其他流感样症状消失48小时后,方可正常上课)。
(三)严格按照规范开展日常清洁消毒工作;在空气质量好时要确保班级定时开窗通风。
(四)在流感流行季来临前,积极组织接种流感疫苗。
(五)针对老师(尤其是班主任)、校医等人员开展流感日常防控和疫情报告处置要求的相关培训。
(六)针对学生和家长开展有关流感防控的健康教育。

疫情报告及处置
班主任和校医每日及时了解和汇总班级内发热人数情况,严格掌握集中发热疫情报告标准,达到报告标准后及时上报地段保健科和中小学保健所。

1、集中发热疫情报告标准
学校托幼机构在同一班级或集体单位同一部门2天内出现集中发热(体温≥37.5℃)病人5例以上(含5例),或同一宿舍或同一办公室超过3例以上(含3例)。
2、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标准
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托机构或其他集体单位出现10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发热:腋下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者)。流感样病例之间需具备流行病学关联。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
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托机构或其他集体单位出现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发生5 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或发生2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疫情报告后,学校托幼机构相关负责人需协助辖区疾控机构对疫情信息进行核实,协助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样本采集。
严格落实病例管理措施,发病期间杜绝带病上课(体温恢复正常、其他流感样症状消失48小时后,方可正常上课)。
指派专人负责追踪是否有新发病例及病例转归情况。每日清楚掌握新发病例数、累计病例数、痊愈人数、现患人数、病例转归情况。每日按时报告辖区疾控机构。
疫情发生期间强化晨午检制度、因病缺勤登记制度。
注意保持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的空气流通;注意严格按照规范开展日常消毒和终末消毒。
通过多种传播方式,指导师生和家长落实非药物预防控制措施,如:洗手、呼吸道礼节、佩戴口罩等。
发生疫情期间,可采取增加社交距离、减少接触的措施:

1、将班级分成更小的学生群体;
2、取消不同班级间学生混合上课;
3、重新布置课桌,使学生在教室里彼此之间至少间隔(课桌间距)1米;
4、取消或延期课后活动;
5、限制进入公共区域;
6、限制外来人员进入;
7、错峰上学和放学;
8、减少或停止组织集体活动。必要情况下采取停课措施。

原则上,停课的范围应根据疫情波及的范围和发展趋势,由小到大,如由班级到年级,由年级到全校,由一个学校/托幼机构到多所学校/托幼机构等。停复课标准建议如下:

1、班级停课: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者,经评估疫情存在进一步扩散可能,该班可实施停课。停课期限一般为4天。
(1)该班级当天新发现流感样病例达5例及以上;
(2)该班级现症流感样病例达30%及以上;
(3)一周内发生2 例及以上实验室确诊流感住院或死亡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
复课标准:停课期限届满可复课。仍有流感样症状的学生,需体温恢复正常、其他流感样症状消失48 小时后或根据医生建议方可恢复上课。

2、年级/学校停课:疫情如持续发展影响学校/托幼机构正常教学活动时,教育或相关主管部门应组织对疫情风险进行评估,可逐级实施停课措施。停课期限一般为4天。停课期限届满后,经评估来确定是否复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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