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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五华区委办公室 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五华区加快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区属各党委(党工委、党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区属企事业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五华区加快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五华区委办公室

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

五华区加快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

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提质增效,打造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升级版,根据《昆明市加快总部(楼宇)经济发展支持政策(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五华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的奖励扶持。奖励资金在报经区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统一办理拨付手续。

第二章 总部经济奖励办法

第三条 对符合昆明市加快楼宇总部经济发展支持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并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依照市级政策给予相应的奖励扶持。

第四条 对未达到市级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但在我区投资注册的,对昆明市主城区内的控股(或相对控股比例不低于51%)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总部企业,经区政府审核认定,可申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申报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五华区的企业、机构,并在五华区纳税;

(二)下属具有控股(或相对控股比例不低于51%)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

(三)对下属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或管理服务等职能;

(四)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政策;

(五)纳入五华区核算的年产值(指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填报的产值、销售额、营业额等统计数据)不低于1亿元(包含总部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营业收入);

(六)年纳税额(指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年度纳税额进入区级地方财政收入,下同)100万元以上;

(七)在五华区依法依规经营,申报年度近两年内未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总部企业奖励扶持。对已认定或新认定的总部企业,可提高标准享受五华区扶持企业发展的奖励政策。

第六条 入驻奖励扶持。对新认定或新迁入我区的总部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其中为近两年度权威机构发布认定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行业100强、云南民营企业100强企业地区总部(及以上)的,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购置物业补助。对新认定或新迁入我区的总部企业在购置办公用房方面给予补助,对在我区一次性购买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自用办公用房的,经审核认定,给予其购房合同总价1%的购房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按照4:3:3比例分三年兑付。

第八条 租赁物业补助。对新认定或新迁入我区的总部企业在租用办公用房方面给予补助,对在我区一次性租赁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自用办公用房(租期不低于三年)的,经审核认定,按年租金的20%给予连续三年的租金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高管人员奖励。对新认定或新迁入我区的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经济贡献度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第十条 金融企业奖励扶持。对新认定或新迁入符合五华区金融机构总部认定标准,且注册资本金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总部,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0.1%比例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上市奖励扶持。对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新三板上市的总部企业,积极帮助指导争取省、市上市企业扶持资金,对成功挂牌上市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120万元、60万元、60万元、60万元和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楼宇经济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按照《五华区楼宇经济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以“新增建设一批优质楼宇、提升改造一批老旧楼宇、培育打造一批特色楼宇、盘活整合一批闲置楼宇”的发展思路,制定楼宇经济扶持政策。对符合《昆明市加快总部(楼宇)经济发展支持政策(修订)》等文件规定,并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楼宇,依照市级政策给予相应的奖励扶持。对未达到市级政策奖励认定标准的楼宇,可申请以下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楼宇经济是指以商务商业楼宇(含城市综合体、创新创业园区)为主要载体,通过开发、营销、租售楼宇培育市场主体,涵养税源、增加就业来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一种集约型、高密度型绿色经济形态。

第十四条 奖励对象。五华区辖区内注册、经营、产生区级财政收入的、建筑面积≥4000㎡纯商务写字楼或者商务商业部分≥5000㎡的商住楼、城市综合体、创新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老旧厂房改造项目的商务商业楼宇经营管理主体,包括新建、改(扩)建商务商业楼宇的投资主体,优质服务商务商业楼宇的管理主体,新设立或新引进总部企业的物业主体,经济贡献突出的创新创业园区管理主体。

第十五条 鼓励提升改造老旧楼宇

1.建立楼宇提升改造专项资金。对已认定的亿元楼宇和千万元楼宇,以上年度进入区级地方财政收入为基数,当年度内楼宇纳税总额进入区级地方财政收入每增加100万元,给予所在街道办事处楼宇提升改造专项资金 10万元;对培育新增的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和1亿元以上楼宇的,每幢楼宇一次性分别给予所在街道办事处楼宇提升改造专项资金10万元和30万元。街道办事处专款专用,可依法依规将该专项资金用于辖区楼宇提升改造项目支出及工作经费支出。

2.鼓励提升公共设施。楼宇经营管理主体对老旧商务楼宇的外立面,灯光亮化,楼宇公共空间(大堂、走廊等内部公共开放空间),楼宇电梯,楼宇消防、安防系统,楼宇停车场系统筹进行更新改造或扩容提质造的,实际投入(含维修基金)达2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更新改造实际投入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提升产业生态圈。楼宇经营管理主体开展楼宇应用场景建设,新建或改扩建楼宇大厅、商务中心、会议中心、共享空间及书吧、咖啡吧、便利店等公共应用场景,按不超过更新改造实际投入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项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楼宇经营管理主体为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进行智能化改造,建设信息化服务平台的,按不超过建设信息化平台投入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鼓励提升楼宇服务。对引入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或国际知名品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楼宇的,对楼宇经营管理主体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楼宇经营管理主体拓展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模式,为楼宇企业提供不少于三项综合服务的(包括金融、培训、餐饮、会议、信息咨询等服务),给予楼宇经营管理主体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盘活整合存量楼宇

1.鼓励引入新模式。鼓励楼宇经营管理主体采用联合办公、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新兴模式盘活老旧闲置楼宇资源。对老旧楼宇进行改造1500平米以上且每平方米装修改造标准不低于1500元的,按不超过更新改造实际投入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入驻企业提升品质。对租赁二环以内、建成时间在2005年及以前的楼宇,纳税关系在五华区的承租方,一次性租赁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用于装修改造金额的10%给予补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开展联动招商。对在五华辖区累计改造面积或统一经营面积达到5000平米以上的楼宇经营管理主体,其改造后的楼宇纳入五华区重点招商楼宇并与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签订联动招商协议,按该楼宇所入驻企业的经济贡献对楼宇经营管理主体给予奖励。

4.鼓励创新方式去库存。支持区属国有平台公司以长租或购买的方式参与辖区闲置商务楼宇去库存,对租赁我区国有平台所经营管理的商务楼宇的企业,按照《五华区重点楼宇招商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办公用房租金减免。

第十七条 鼓励培育打造特色楼宇

1.鼓励楼宇特色化发展。对单个楼宇形成符合五华区产业导向的产业集群,同一行业且纳税关系在五华区的企业占楼宇内企业总数60%及以上的,给予楼宇经营管理主体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行业且纳税关系在五华区的企业占楼宇内企业总数80%及以上的,给予楼宇经营管理主体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评选明星楼宇每年以楼宇税收总量、楼宇企业入住率、楼宇入驻企业所属行业、入驻企业满意度等为主要衡量标准,对全区楼宇进行年度评定,每年评定不少于5幢“明星楼宇”,给予楼宇经营管理主体10万元的奖励,每幢“明星楼宇”可推荐“五华楼宇优秀管家”1名,分别由区政府给予授牌表彰。

第十八条 鼓励新增建设高品质楼宇

1.鼓励定制化引入总部。梳理辖区范围内土地资源,强化政策配套,鼓励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开展定制化总部大楼选址建设。

2.鼓励自持经营。单一主体拥有经营权面积超过该栋楼宇总面积80%,且积极配合区政府进行招商的,每年每幢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自持经营培育新增的千万元楼宇和亿元楼宇,给予楼宇经营管理主体一定额度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九条 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奖励扶持政策实行当年认定,次年兑现奖励。便于奖励资金的核算和计划报批,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企业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由街道办事处初审后,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企业需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经复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根据申报奖励的类别,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会同区财政、发改、统计、住建、市场监管、税务、科信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十二条 对经审核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报经区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兑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享受“一事一议”奖励的企业,由区级相关部门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另行制定奖励办法和申报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新迁入总部企业是指将注册地、税收、统计关系转入我区的总部企业。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各级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五华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法人总部、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总部企业税收在五华区缴纳或分配缴纳。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补助条件的企业,同时符合五华区其它专项扶持政策的,由企业自愿择优选择申报扶持政策,同一企业不能叠加适用我区各类扶持政策;若同一总部企业适用多项总部经济奖励扶持政策的,可择优选执行,不得叠加享受(第九条、第十一条除外)。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或属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审核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适当放宽认定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二十六条 若同一楼宇经营管理主体在同一年度内符合多项楼宇经济扶持政策或区级其他类奖励扶持政策的,可择优执行,不得叠加享受(第十六条第3款、第十八条第2款除外)。对能促进产业高度聚集或自主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楼宇经营管理主体,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审核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另行研究制定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获得本政策扶持资金的企业,需承诺最后一次获得资金起5年内不得将工商注册、纳税、统计等关系迁出我区,否则将收回其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八条 拨至各街道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楼宇改造提升无关的支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出现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收回已核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正式出台之日起执行。2017年7月5日发布的《五华区加快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登记编号:昆府登18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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