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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最高罚2万

近日,辽宁印发《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非法透露有关的个人信息。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服务业的经营者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者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非法透露有关个人信息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的,应当核对住宿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其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入住、退房时间等信息,并实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

未携带身份证件的旅客入住旅馆,可以通过识别设备核验,或者经属地公安派出所确认后,办理登记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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