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12年11月,陈某向云南省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在充分了解贷款权利、义务等相关情况后,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该贷款公司随即向陈某发放了贷款。然而陈某在取得贷款后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贷款公司多次催要仍然没有还款。于是贷款公司将陈某诉至五华法院,五华法院依法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云南某小贷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982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3月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照年利息24%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陈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贷款公司向五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收到申请后立即对陈某车辆、房屋、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令人意外的是,不但陈某名下没有车辆、房屋、存款等财产,而且陈某本人也没了音讯。无奈之下,法院按照相关规定把陈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今年,被执行人陈某的父亲找到执行人员陆云涛,表示自己愿意为儿子还债。陈父知道自己的儿子有许多债务,作为父亲愿意在有生之年尽力为儿子还债,能还一点是一点。但是,陈父年迈且身体也不大好,希望贷款公司看在自己有诚意的份上能减少利息部分。最终,在执行人员多次劝说协调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免去陈某的利息,共归还借款本息53000元。
11月29日下午,陈父带着向亲朋好友、街坊邻居借来的现金来到五华法院执行局,当场替儿子陈某履行了全部义务。看着这位年事已高的父亲替子还债,不禁让人鼻头一酸。
在此,五华法院再一次劝告各位被执行人,请为你们的行为负责,积极到法院履行义务,不要让自己的家人承受这样不该承受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