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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事项分类改革,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试点方案12月1日起实施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12月1日起,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德宏片区,对云南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32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全省设定的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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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

通过在自贸试验区的试点工作,促进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在全省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具体来看,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和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等7项将取消审批,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诊所设置审批、诊所执业登记、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等6项将由审批改为备案。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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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普农业工作人员正在打包西餐生菜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等53项将实行告知承诺。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地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

实验动物许可、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工业大麻种植和加工许可、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许可等265项将推行优化审批服务。

改革要求这些事项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加强信息共享,主动压减审批时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同时,鼓励各片区、各部门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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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素公司工业大麻加工车间

《通知》明确“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主要任务在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还要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即将全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有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国务院公布的中央层面设定事项清单执行。云南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事项清单执行。云南省设定事项清单的调整,由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商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州市提出并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清单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

(云南省设定事项,2019年版,共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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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延伸

各片区将加快建立健全综合统一的行政审批机构

为保障“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顺利推行,云南省明确了六大配套措施,包括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表述、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效率、强化企业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依法推进改革。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到,省直有关部门应根据自由贸易区建设发展需要,按照“该放则放,该管则管”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将有关省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至各片区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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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综合服务中心咨询台

自由贸易区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德宏片区管委会要加快建立健全综合统一的行政审批机构,集中、统一实施本片区管委会权限内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建立健全审批主体与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制度和协调配合机制,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和监管空白。

市场监管部门要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精准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有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网上办、手机办、“最多跑一次”。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营商环境“红黑榜”制度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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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片区综合服务中心业务受理区

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要加快推进上述3个平台系统的互联互通,避免涉企经营信息多头推送、重复归集。

要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中央层面设定事项和云南省设定事项要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全面推行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对自由贸易区内企业按照直接取消和审批改为备案2类方式取得的经营资格,可否在自由贸易区外开展与经营资格相应的经营活动,由省直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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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片区综合服务中心

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适用情况,及时对本地和本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推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信息来源:昆滇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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