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林区火源管理,减少和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经五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研究,现将林区火源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我区森林防火期,2月1日至4月30日为我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期严禁在林区、新造林地内从事下列活动:
1、烧蜂、烧山和使用枪械狩猎、实弹演习、爆破作业;
2、使用火把照明、吸烟、烤火、烘烤食品和野炊;
3、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
4、烧地埂、烧灰积肥、烧炭;
5、其他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行为;
6、森林防火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防火期后也要严格控制野外用火,杜绝山林火灾。
三、对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期间内,必须履行好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及管理。
四、各涉林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五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火期封山管理的公告》,加强管理,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并在主要入山路口设立火源检查哨卡,对经批准进入林区的单位、个人、车辆要进行火源检查,坚决杜绝火源入山。
五、对违反野外用火管理的规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造成森林火灾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