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识供应管理办法》(建督〔2017〕31号)、《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建督政函〔2017〕12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通知》及相关制式服装着装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五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发城管制式服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含协勤人员)在工作时间(上班、执法、值班、备勤、集会等)尤其是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各部门(单位)要严格限定着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执法人员严禁穿着旧式制服开展执法工作。
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特殊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非工作时间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辞职、调离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不得着装。并收回制式服装、标识。
第五条 执法人员胸号应按规定进行编号,实行一人一号。非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通知》(云建执〔2017〕233号)和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通知>的通知》(昆城管联〔2017〕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胸号由八位数字组成,五华区53011(末三位自定),协管人员胸号由“XG”+八位数字组成,后八位数字与本级城管执法人员一致,纳入统一管理。
第六条 按季节要求着装,春秋季着春秋常服或春秋茄克式执勤服,夏季着制式衬衣,冬季着冬常服或冬茄克式执勤服,寒冷时可外穿防寒大衣。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的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穿着的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不得在制服外穿便服。着春秋、冬常服时,制服内须着配套衬衣,衬衣扎于裤内,并系配发领带。
(二)除在办公区域或其他不适宜戴大檐帽(卷檐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大檐帽(卷檐帽),戴大檐帽时帽檐与眉同高,帽饰并拢并保持水平,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女队员卷檐帽稍向后倾。在执行特勤任务时,如拆除违法建设等执法行动时,可以戴城管钢盔。
(三)严格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牌。着春秋常服、冬常服时佩戴硬肩章;着制式衬衣、茄克式执勤服时佩戴软肩章;着防寒大衣时佩戴套式肩章。胸号佩戴于制服左胸处,胸徽佩戴于制服右胸处,领花缀钉在春秋装、冬装常服衣领上;不同制式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执法标志以外、与执法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首饰等。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穿深色袜子,系配发腰带;着制式裙子时应着肤色袜子,袜口不能露在裙摆外;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发辫(盘发)不宜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七)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制式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第八条 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九条 连帽雨衣(含雨靴)、反光背心按公共用品管理,仅限一线执法时穿着,使用完毕后由各部门(单位)保管,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牌,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城管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单位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每年5月至9月为夏装着装时间,10月至次年4月为春秋装及冬装着装时间。
第十二条 因公损坏或遗失制式服装、标志标识的,由本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备案补发。
因个人保管不善,遗失或损坏制服的,由本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补发;遗失胸牌号的,需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并登报声明后,方予补发,所需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 局执法监督中队负责全区着装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各中队、科室是着装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着装情况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局执法监督中队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属执法人员着装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单项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着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可以暂扣其执法证件、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各责任部门(单位)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行政执法局督查督办限时整改,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一) 擅自扩大着装范围或提高供应标准的;
(二) 未规范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及着旧式制服开展执法工作的;
(三) 人员变动未及时报告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