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实行“八项措施”,全面推进民营医疗机构科学化、规范化的建设步伐,促进民营医疗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严格规范医疗行为。各民营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医务人员要认真落实卫生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执业医师、护士须在本医疗机构注册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执业助理医师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首次开展的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必须报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转让、出租、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配备人员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要进行医疗废物处置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暂存间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同时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医疗废物消毒、毁形、储存和交接工作,防止医疗废物流入市场。
五是严格药品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做好药品的采购、保管和调剂、使用。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执业医师要做到正确指导病人临床用药,做到分级、规范、合理使用抗菌药品,不得滥用抗生素。认真执行临床用药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六是定期进行校验登记。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申报校验。校验申请须于校验期前3个月向原注册登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在申请校验前,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及有关诊疗技术管理制度规范,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未进行校验或“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必须立即停止执业行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甚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七是加强医患纠纷防范与处理。正确对待和处理医疗纠纷和争议等医患矛盾,大力开展医患沟通、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礼仪等业务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和医疗质量。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出现医疗纠纷按相关程序积极协调处理,发生医疗事故后要妥善处置、及时报告,并认真查找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相关措施,及时整改到位。对发生医疗事故后瞒报、虚报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严肃处理。
八是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强化民营医疗机构监管的重要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通过建立责任制度,促进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监管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市、县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结合医疗市场监管工作的新形势,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督制度建设,健全“事前防范、事中制止、事后查处”的综合监管和长效机制,强化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三是加强消毒管理工作。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要加强医护人员消毒隔离观念,正确使用消毒剂、消毒器械;规范紫外线消毒,做好消毒记录。使用消毒剂必须索取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和产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二是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质量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医疗质量保障措施、医疗质量改进和医疗安全风险防范要求、核心制度,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山东省病历书写规范》等,建立健全各种医疗文书资料。认真规范门急诊、住院等病历、处方书写;严格执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落实传染病登记报告、消毒隔离、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处置等各项规章制度,用规章制度约束和规范医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