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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实施贫困人口医疗商业补充保险

近日,省扶贫办、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发文,由省财政出资,按人均筹资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对参加2017年度山东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省2015年底贫困人口实施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对2016年底动态调整新纳入的贫困人口也纳入参保范围。保障周期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不设起付线,对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和政策范围外),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再给予补偿。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应承担一定比例的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外的住院医疗费用(具体比例由各市确定),在贫困人口出院办理居民医疗保险结算时给予直接减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支付补偿和医疗机构减免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按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一个医疗年度内的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封顶线不低于30万元。原则上个人累计负担费用低于医疗总费用的10%。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消费需求确定。

文件要求,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创造条件。医疗机构要专门针对贫困人口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商业保险机构主动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依托其信息系统,做好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的医疗费用审核、支付结算和业务咨询等工作,并充分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网点多、分布广的优势,为贫困人口异地就医结算提供便利服务。

为充分发挥保险最大效益,每个保障周期的保费实行差额动态化管理,结余部分(保费收入扣除赔付金额)全部结转下一年度用于保费补贴。保费收入不足以弥补赔付损失的,由保险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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