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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繁建设管理有了法律保障

11月1日,《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本次立法最大的亮点是将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作为专章纳入地方性法规,也标志着海南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迈上法治化新台阶。

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育成的7000多个农作物新品种中,70%以上都经过南繁加代选育。在国家支持下,海南正加快建设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谋划建设国家南繁实验室、南繁科技城,打造国家热带农业科学中心。

本次立法对南繁的概念、管理机构、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的划定、登记、检疫、知识产权保护、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做出了全面规定。《条例》正式实施后,南繁建设和管理将有法可依。

《条例》与农业部和海南省政府2006年出台的《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相比较,南繁季节不再局限于秋冬季节,从事南繁活动的主体也不再局限于外省的单位和个人,即不论是外省还是海南本省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在海南省从事南繁活动,均受到《条例》的调整和规范。这一规定,也为未来境外机构和组织参与南繁科研育种活动预留了空间。

据悉,《条例》明确了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核心区和生物育种专区的范围和功能,规定由海南省政府划定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保护区内设立南繁科研育种核心区,核心区内设立生物育种专区,需要新建科研育种基地的,应当在南繁科研育种核心区内集中连片建设。(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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